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创新业务 2025-11-16786 admin

第1准则综述

1.1准则发布的时间
1.2准则的目标和适用范围
1.1准则发布的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会〔2006〕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2准则的目标和适用范围
(一)目标
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二)存货定义
准则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库存商品账户)、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期末余额)、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包括:

1.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法)
2.在产品、半成品
3.产成品、商品
4.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5.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即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作为企业存货核算)

6.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土地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属于企业的存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完工计入开发产品,未完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7.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的委托方的材料,应登记备查簿,不能确认为本企业存货)
8.发出商品(所有权与风险未转移)
9.委托代销商品

例:企业接受来料加工的材料600万元,领用其中的40%,企业其他加工成本500万元,则属于本企业存货的成本是500万元,来料加工部分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2准则主要内容

2.1存货的确认
2.2存货的计量
2.3披露
2.1存货的确认
准则第四条:“存货在满足存货定义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意】
①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购买企业的存货。
②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2.2存货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
准则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准则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例: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材料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0万元;发生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9%;包装费为3万元、途中保险费用为1.5万元。要求:请计算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3000+10+3+1.5=3014.5万元

购买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采购成本,不可抵扣的需计入采购成本。

借:原材料301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9

贷:银行存款3405.4

准则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损耗、劳动保护费、车间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等。”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一)存货的采购成本(价+税+费)、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计入成本

不计入成本

列示

买价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单独列示

关税、资源税、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当期损益

包装费、运杂费

销售方:销售货物运费计入销售费用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运输途中的不合理损耗

冲减成本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入库后的挑选整理费

当期损益

为特定客户的设计费用

其他的设计费用

当期损益

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阶段的储存费用

入库后存储费用

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

季节性停工损失

超定额的废品损失

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

【注意】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3种做法)
(1)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2)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①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②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3)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体现了重要性要求),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黄金饰品)。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甲公司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1、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

贷:原材料30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

贷:银行存款6780

若甲公司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可以在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扣减。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委托方甲公司提货收回时发生,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30000+6000)/(1-10%)*10%=4000元,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3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36000

第二种情况:甲公司收回后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

1、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成本30000

贷:原材料30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

贷:银行存款6780

若甲公司收回后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委托方甲公司提货收回时发生,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30000+6000)/(1-10%)*10%=4000元,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借: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4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40000

准则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准则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准则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准则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2025年1月1日,A、B、C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将其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投资合同约定的该批产品的价值为6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同)。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78万元。假定甲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A在甲公司享有的份额为40%。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本例中,由于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投资合同约定的该项原材料的价值为600万元,因此,甲公司接受的这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78万元单独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A在甲公司享有的实收资本金额=1000万×40%=400万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6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万
贷:实收资本——A40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78万

延伸一下:A公司将产品投资到甲公司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长投的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准则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分别使用以上四种方法来核算存货发出成本和期末存货结存成本:

例:2025年10月,甲公司A商品的相关资料如下:
10月1日期初结存200件,单价6元。
10月4日出售40件,售价12元。
10月8日购入200件,单价7元。
10月15日出售80件,售价12元。
10月18日购入200件,单价8元。
10月25日出售240件,售价12元。

个别计价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优点:计算准确。
缺点: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
适用范围: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假定通过“辨认”确定的商品流动情况如下:10月4日出售的40件商品系期初持有存货,10月15日出售的80件商品系10月8日进货,10月25日出售的240件商品中120件系期初持有存货、120件系10月18日进货(即240件期末持有存货中,40件系期初存货,120件系10月8日进货,80件系10月18日进货)。

日期

收入

发出

结存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10.1期初

200

6

1200

10.4

40

6

240

160

960

10.8

200

7

1400

360

2360

10.15

80

7

560

280

1800

10.18

200

8

1600

480

3400

10.25

120

6

720

360

2680

10.25

120

8

960

240

1720=40件*6元+120件*7元+80件*8元

10.31合计

400

3000

360

2480

240

1720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用于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优点: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的成本。
缺点:较繁琐;如果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日期

收入

发出

结存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10.1期初

200

6

1200

10.4

40

6

240

160

6

960

10.8

200

7

1400

360

2360=160件*6元+200件*7元

10.15

80

6

480

280

1880=80件*6元+200件*7元

10.18

200

8

1600

480

3480=80件*6元+200件*7元+200件*8元

10.25

240

1600=80件*6元+160件*7元

240

1880=40件*7元+200件*8元

10.31合计

400

3000

360

2320

240

1880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月初存货成本+本月全部进货成本)/(月初存货数量+本月全部进货数量)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结存存货成本=月末结存存货数量×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优点: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比较简单,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
缺点:由于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因此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单价=(1200+3000)/(200+400)=4200/600=7元/件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360*7=2520元

本月末结存存货成本=1200+3000-2520=1680元,共240件,每件7元/件

或是本月末结存存货成本=240*7=1680元。

日期

收入

发出

结存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10.1期初

200

6

1200

10.4

40

7

280

160

920

10.8

200

7

1400

360

2320

10.15

80

7

560

280

1760

10.18

200

8

1600

480

3360

10.25

240

7

1680

240

7

1680

10.31合计

400

3000

360

7

2520

240

7

1680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与原有结存存货的成本的合计额,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结存存货的数量的合计数,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原有结存存货成本+本次进货成本)/(原有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成本=本次发出存货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结存存货成本=月末结存存货数量×本月月末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或:本月月末结存存货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月收入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成本

优点: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
缺点: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较频繁的企业不适用。

日期

收入

发出

结存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数量(件)

单价(元/件)

金额(元)

10.1期初

200

6

1200

10.4

40

6

240

160

6

960

10.8

200

7

1400

360

6.56

2360

10.15

80

6.56

524.8

280

6.56

1835.2

10.18

200

8

1600

480

7.16

3435.2

10.25

240

7.16

1718.4

240

7.16

1716.8

10.31合计

400

3000

360

2483.2

240

7.16

1716.8

存货成本的结转
企业销售存货,应当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利润表上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或: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账面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账面余额】

★资产的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和账面价值的区别

资产的账面余额

历史成本、原价、原值

资产的账面净值

历史成本-折旧或摊销

资产的账面价值

历史成本-折旧或摊销-XX准备

第3存货的计量、披露

(三)期末计量
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①直接出售的存货:(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
可变现净值=自身的售价-自身的销售税费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可变现净值=最终产品的售价-最终产品的销售税费-加工费用

准则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产品的可变现净值

=产品预计售价-预计销售费用-预计相关税费

售价:有合同的按合同,没合同的按市价

材料的
可变现净值

出售同商品

可变现净值=材料预计售价-预计销售费用-预计相关税费

用于生产产品

产品没减值,材料没减值,材料按成本计量

产品减值,材料减值,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可变现净值=产品预计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预计销售费用-预计相关税费

例: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A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为1500000元,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不含增值税)为1400000元,假设不发生其他购买费用;用A材料生产的产成品-B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虽然材料贬值了,但是材料生产出的产品并未贬值,此时材料仍然按账面成本150万元核算。

准则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例:2025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25年2月15日,甲公司应按200000元/台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型机器10台。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A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1360000元,数量为8台,单位成本为170000元/台。2025年12月31日,A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90000元/台。
答: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A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单位成本为170000元/台*数量8台=1360000元,因A型机器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其可变现净值为200000元/台*数量8台=1600000元,未发生减值。


例:2025年11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25年2月15日,甲公司应按180000元/台的价格向丁公司提供C型机器10台。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C型机器的账面价值为1920000元,数量为12台,单位成本为160000元/台。2025年12月31日,C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00000元/台。

答: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C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单位成本为160000元/台*数量12台=1920000元,因C型机器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10台,其可变现净值为180000元/台*数量10台=1800000元,未发生减值。另多余的2台按市场销售价格200000元/台*数量2台=400000元,未发生减值。

例: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C材料的账面成本为600万元,单位成本为6万元/件,数量为100件,可用于生产100台W6型机器。C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万元/件。
C材料市场销售价格下跌,导致用C材料生产的W6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也下跌,由此造成W6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由15万元/台降为13.5万元/台,但生产成本仍为14万元/台。将每件C材料加工成W6型机器尚需投入8万元,估计发生运杂费等销售费用0.5万元/台。


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W6型机器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估计相关税费=13.5×100-0.5×100=1300(万元)
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1300万元小于其成本1400万元,即C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因此,C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C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6型机器的售价总额-估计销售费用-估计相关税费-将C材料加工成W6型机器尚需投入的成本=13.5×100-0.5×100-8×100=500(万元),C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
即C材料应按500万元列示在202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准则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准则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例】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A商品的账面余额(成本)为100000元。由于市场价格下跌,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000元,由此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20000(100000-80000)元。假定A商品以前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
2025年6月30日,A商品的账面余额(成本)为100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有所上升,使得A商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5000元,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000[(100000-95000)-2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15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5000

假设:2025年6月30日,A商品的账面余额(成本)为100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有所上升,使得A商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105000元,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20000元。此时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成本,存货未减值,应冲回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2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

准则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乙公司在财产清查时,发现亏损B材料10千克,每千克的成本约为3000元。经过核查后,发现属于定额内的损失。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39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0
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33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3900
存货盘点:若存货盘盈时: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为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存货的清查

清查

审批

盘亏

盘盈

存货的清查

审批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然灾害不需转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审批后

借:原材料(残料)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管理不善、一般经营损失、自然损耗)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库存现金和固定资产的清查

清查

审批

盘亏(现金称短缺)

盘盈(现金称溢余)

现金的清查

审批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审批后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支付他人或单位)
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原因)

固定资产的
清查

审批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重置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审批后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

2.3披露
准则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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