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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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3证券简称:ST天润公告编号:2019-023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诉讼一: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湘06民初52号、[2018]湘06民初53号、[2018]湘06民初54号、[2018]湘06民初55号),因在约定期限内被告均未向原告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合同纠纷案,已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有关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少军

2、被告一: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新余市洋坊西路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世俊

被告二:无锡天乐润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梅久华

被告三:新余市乐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新余市天工南大道10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世俊

被告四:无锡天乐润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3层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梅久华

被告五:汪世俊,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六:梅久华,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

被告七:新余市联创盛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八:新余市君创铭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九: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帅

被告十:新余市兵马奔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十二: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法定代表人:LIXIANG

(二)诉讼事由

2015年3月31日,原告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更名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被告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丽妃凰”)、无锡天乐润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乐润点”)、新余市联创盛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盛景”)、新余市君创铭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乐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天乐润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点投资”)、新余市兵马奔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兵马奔腾”)、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世俊、梅久华及上海点点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5月27日又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等点点乐原股东购买点点乐100%股权,交易价格8亿元(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用收益法对点点乐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即2014年12月31日,点点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0,114.35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在股权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等原股东5.9亿元;在点点乐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7,000万元。同时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和减值补偿。

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告等点点乐原股东于2016年4月18日将点点乐10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被告等原股东5.9亿元。在约定承诺期内,2015年度,点点乐完成业绩承诺6,537.26万元,公司按约定支付了7,000万元购股款给被告等原股东;2016年度,点点乐完成业绩承诺7,772.73万元,低于承诺业绩352.27万元,按《股权转让协议》第6.6条约定,被告等原股东应当补偿原告1017.19万元,2017年度,点点乐仅完成业绩承诺2,697.46万元,低于承诺业绩7,452.54万元。

根据股权协议第6.1条约定,原告聘请了被告等原股东认可的中企华资产评估师对点点乐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100%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以减值为目的的评估,于2017年12月31日,点点乐全部股权价值为33,952.98万元,减值46,047.02万元,大于业绩承诺净利润额,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6.10.2条的约定,被告等原股东应当按照标的股权减值额对原告进行减值补偿。

截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等原股东仅向原告支付了1,017.19万元业绩承诺补偿款,按《股权转让协议》第6.10.3条约定的计算公式,被告等原股东应当向原告支付减值补偿款45,029.827万元。

被告等原股东应分别支付减值补偿款数据如下:

2018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等原股东送达了关于点点乐原股东进行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的通知,希望被告能够在2018年5月16日前自觉履行补偿义务。

被告人未按约定时间足额履行补偿义务,被告每日应按补偿额千分之一标准,向原告天润数娱支付逾期补偿损失。

因在约定期限内,被告人均未向原告履行补偿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三、撤诉及缘由

2018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原股东及公司达成和解,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已经和解撤诉,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诉讼二:

一、诉讼基本情况

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广州维动”或“甲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就签署协议支付义务事宜进行了诉前保全,未进入诉讼程序,最终达成和解。

二、有关本诉讼基本情况

甲方: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东风

乙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少军

三、诉讼事由

2017年5月24日,甲方、乙方与舟山虹软协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金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孙伟、闫睿、软谦、及北京虹软协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甲方、乙方就乙方按《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第二期转让价款未予按期支付发生争议。甲方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或者扣押乙方名下价值4,375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法院受理后,先后冻结乙方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凤凰北支行、建设银行岳阳太阳桥支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的相关账户存款(限额4,375万元)。

后因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达成和解,诉前保全已解除。具体和解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支付虹软协创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4,375万元整。

2、甲方确认已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乙方委托第二方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437.5万元整。

3、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付款安排履行转让款余款的付款义务:

四、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事项已达成和解,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书》

2、《解封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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