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投资VS借贷 你分的清楚吗?
现今民商事活动中
常见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
等字眼的合同
有些虽名为“投资”
但其实质往往为“借贷”
为了绕开放贷资质的问题
规避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
一些公司通过
各式各样的“投资协议”签下合同
那么
签协议时要注意哪些?
丰台法院
让小丰从一个案例告诉你~
案情简介
2013年,李某与赵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李某出资300万元,与赵某共同经营砂石。利润以销售完60万吨砂石为截止日期,每吨提成5元,共计300万元。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没有按照销量和利润进行结账。后赵某仅支付利润60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赵某拒不归还剩余款项。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标准按照《投资协议》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李某对被告赵某交付相关资金行为的性质的认定,即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投资。法院最终认定该案表面为投资协议,实质为借贷关系,故判决赵某返还李某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40万元。
案情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数额及利润,综合协议全文,可以看出当事人缔约的目的是为了出借款项,获取固定回报,且李某并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亦不承担A公司的经营风险。关于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虽约定了利润届满的条件为销售完60万吨砂石为截止日期,但因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没有按照销量和利润进行结账,李某亦不参与砂石销售的经营,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具有借贷关系的特点,所以本案最终认定为借款关系。
法官讲法
在民商事活动中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形式多种多样
但无论形式如何繁复
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
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
法院在判断此类问题时
通常通过以下几个因素
来判断交易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
1
探究合同目的
在投资行为中,合同的目的系通过支付对价,以取得相应的股权或经营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营,并享有资产收益、亦承担相应商业风险。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出借人,合同目的在于出借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取回本金及相应利息。
2
分析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
投资行为是需要进行一定商业判断的商事行为,收益与风险并存,且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而在借贷关系中,收益相对固定,具有可预见性,且债权人无需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
3
考量当事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行为中,投资人作为出资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4
收益形式不同
投资关系中的收益表现为投资项目的效益,收益多少取决于项目的收益状况。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收益是以利息的形式体现,对于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无论债务的经营状况好坏,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法官答疑
1、法院在遇到表面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时,主要审查哪几个方面?
(1)借条、借据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转账凭证等款项交付的证据;
(3)是否有利息约定及约定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4)是否有过还款。
2、普通老百姓想要进行理财或投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什么?
(1)明确自己签订合同的目的,如果不想承担本金亏损的风险,只想获取固定收益,建议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借款项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如想对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具有管理权或控制权,想分享企业的盈利,并可以承担本金亏损的风险,建议签订投资类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数额、所占股权比例、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及风险负担等;
(2)无论签订何种合同,签字之前都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风险提示条款,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切忌盲目听信他人之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捺印。
小丰最后提醒大家
无论投资还是借贷
安全第一条
切忌盲目签订投资合同
也不要随意出借大额钱款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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