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有效吗?| 公司法研

财经要闻 2025-05-25396 admin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有效吗?| 公司法研

为了维护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会要求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并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就签订了转让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同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呢?

经典案例

A公司于2008年5月由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后注册资本变更为5800万元,其中甲出资2900万元,持股50%;乙出资1740万元,持股30%;丙出资1160元,持股20%。

2011年11月1日,丁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以13000万元价格收购乙持有的A公司30%股权,后丁支付了3000万元首期款。

2012年,双方就余款的支付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12月6日,丙在该《补充协议》尾部空白处书写“不同意不购买2015年12月6号”字样。后丁按照补充协议又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2017年,丙向法院起诉,认为乙在转让股权时未征求其同意,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所以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丙认为乙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但是丙未提出购买乙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丙不能仅以乙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另外,乙与丁的股权转让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风险提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未通知其他股东的,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是有效的。其他股东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无效等请求,但是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会支持。

公司治理建议

其他股东应如何保障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以防止外部股东进入公司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在期限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一般股东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而其他股东则需要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答复是否同意,若未答复则会被视为同意转让。当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就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先购买权

如上述所说,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需要购买下股东所转让的股权。那么就需要在收到通知后,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利行使时间提出购买请求;若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若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权利的期间为三十日。

3、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需要购买转让的股权

若股东转让股权未按规定通知其他股东,那么当其他股东发现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的,如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话,不能仅仅只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还需要同时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所转让的股权,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撤销合同。因为法律不仅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要保护对外转让的第三方的购买权利。【公司法研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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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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