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怎么用?办法来了
10月25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以下简称《方案》)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按平均每个乡镇每年2000万元的标准作为帮扶资金
根据办法,帮扶资金是指按照《方案》要求,2021-2025年,对粤东西北地区12市和肇庆市所辖的901个乡镇,按照平均每个乡镇每年2000万元的标准,由省级、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按照6:3:1分担比例筹集的财政资金,作为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的主要财政资金保障。2021-2025年期间,如属地县(市、区)乡镇个数发生变动,所需帮扶资金由属地县(市、区)从各级安排的帮扶资金中统筹予以解决。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办法要求,省级、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要将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其中,珠三角各帮扶市所需承担的资金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明确的帮扶资金筹集任务确定,鼓励各帮扶市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资金投入。被帮扶市及属地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及自身财力情况,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帮扶资金实行清单式管理
帮扶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模式下达,省级资金直接分配到属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各级帮扶资金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提供省财政厅下达。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应在每年度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后的三十日内,将本级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分别拨付到被帮扶市及属地县(市、区)。被帮扶市在收到各级帮扶资金后,应在三十日内全部拨付到属地县(市、区)。
属地县(市、区)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属地乡镇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帮扶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资产折股量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具体由属地(县、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鼓励各地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帮扶资金实施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单式管理,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群众直接受益。
专账管理要求逐级建立使用台账
办法明确,帮扶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被帮扶市、属地县(市、区)及乡镇要逐级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将资金支出及项目实施情况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等相关资金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反映。每个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帮扶资金需要进行绩效评价。各地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开展情况还需进行实绩考核,考核情况将纳入省对各地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属地县(市、区)可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应主要由组团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一、正面清单
(一)加强规划引领。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
(四)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
(五)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
二、负面清单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违规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文/·新花城记者:·新花城编辑: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