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8.64万元!四川一公司因拒签政府采购合同被通报处罚
12月16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书,内江市云青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被处罚8.64万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具体内容如下:
内江市云青商贸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中下旬连降暴雨及沱江河50年来的最大洪峰过境,公司位于沱江河边的世纪滨江二期负1-102仓库被洪水淹没,导致库房存放的大米浸蚀变质,损失较大,导致无法在短期内按照采购人要求供货”为由,放弃“安岳县教育和体育局2020-2021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大米)、第三包(调味品鲜鸡蛋及干杂等食品)的中标资格。
内江市云青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以8.64万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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